“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
东京审判是一场正义、公正的国际审判。它向全世界表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犯罪必定受到惩罚。东京审判发展了国际法,对人类的和平发展事业做出了贡献,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日本政府和日本社会对东京审判的态度,可以反映出日本的政治走向和历史观。
1946年1月19日,经盟国授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设立,同时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指出法庭有权审判犯有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日本甲级战犯。经过同盟国的多边磋商,一致同意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法官和检察官由这11国各派一位,庭长是澳大利亚人卫勃爵士,检察长为美国律师季南。审判对象是28名罪大恶极的日本甲级战犯,他们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木户幸一、大岛浩、东乡茂德、桥本欣五郎、岛田繁太郎、贺屋兴宣、南次郎、梅津美治郎、畑俊六、小矶国昭、星野直树、铃木贞一、佐滕贤了、冈敬纯、白鸟敏夫、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大川周明。
在世界历史上,组成国际法庭审判战犯,这是规模最大、审判时间最长的一次。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至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在审判期间,共开庭818次,先后有11名法官、88名检察官和90余名辩护律师出席审判,审判记录竟达48412页;又有419人出庭作证,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36件,判决书长达1212页。加上翻译人员、采访法庭消息的记者和卫兵,法庭全部人员已超过1000人。
1948年11月12日,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犯有“共同谋议侵略战争罪”(反和平罪),对中国的侵略战争罪,对美国的侵略战争罪,对英国的侵略战争罪,对荷兰的侵略战争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犯罪”(包括授权、命令、允许违法行为,无视违法行为的责任)等共计7项罪名,被判处绞刑(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战犯多为6项以下罪名)。
东京审判裁定:
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
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20多万人。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
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毁房屋等非战争行为。
法庭判决:
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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