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最兴盛的时候就是唐高宗时代与唐玄宗前期,唐王朝的领土最西抵达中亚乃至波斯(怛罗斯之战唐朝从此退出了中亚),国内富庶到难以想象的程度,此时的中国物产丰盈,国泰民安,边疆稳固,物华天宝,一派盛世景象。中国还完全有能力镇得住四方。
唐朝以强盛的综合国力,不仅建立了皇帝与“天可汗”的双重崇高地位,而且有足够的魅力吸引各国首领前来贡拜。
作为当时的一个“超级大国”,唐朝在这10点媲美现代社会。
1、允许外国人入境居住
唐代是南北朝和隋朝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民族迁徙时期,各民族进入唐境分为被迫内迁和寻求保护两种,因仰慕唐朝经济文化生活先进而零散入境的人也很多。
西域胡人中以昭武九姓的粟特人入居最多,在敦煌、肃州、甘州、凉州、原州、长安、洛阳等地都有其聚落,从西北辗转到范阳、营州等东北之地的粟特人也很多。
西安出土的康法藏、康志达、安万通、安元寿、米继芬、何文哲等人墓志中,都反映了昭武九姓在京师居住的情况。
特别是在长安经商的西域胡人很多,“酒家胡”和侍酒的“胡姬”比比皆是,安史乱后胡商归路断绝,仅长安客省居住者“常有数百人,并部曲、畜产动以千计”,不少为冒充回纥使者的粟特商人。
广州、洪州、敦煌、登州、楚州、洛阳、扬州等城市也是外国人集中的地方。
因朝觐、侍卫、求学、传教、行艺、避难而入居长安的西域人也不少。如武德时期疏勒王裴纠来朝,拜为鹰扬大将军,“留不去,遂籍京兆”。
咸亨时期波斯王子卑路斯因国亡求援于唐,入长安授以右武卫将军,随行的波斯王室成员和贵族子孙有上千人,皆流寓长安。
为帮助唐朝平叛入居的柘羯军也多留居中原,于阗国王尉迟胜率五千人赴难,后皆留居长安纳入唐籍。
唐政府对外国人移居中国,曾在开元二十五年(737)制定出专门的优惠政策。
规定归化中国的外来者,一方面具状送官府奏闻,一方面所在州镇给衣食并于宽乡附贯安置,另外,还可免去他们的十年赋税。
这对外国移民具有巨大吸引力,是粟特、新罗、大食、波斯等移民社区形成的重要因素,如登州的“新罗坊”,青州的“新罗馆”,敦煌、凉州的“昭武九姓”等。
2、允许外国人参政做官
唐王朝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州县,都有外国人或异族人担任官职,如京畿道委任的715人次刺史中,异族有76人次,占十分之一强,尚不包括早已同化者。
安国人安附国其父朏汗曾任维州刺史、左武卫将军,后迁升为右监门卫大将军,封定襄郡公。
安附国本人为左领军府左郎将,后授上柱国,封驺虞县开国男。
他的两个儿子分任右钤卫将军和鲁州刺史,一家三代在唐朝做官。康国商人康谦在唐玄宗时被授予安南都护,后又为试鸿胪卿,专知山南东路驿。
高丽人高仙芝在唐官至开府仪同三司、武威太守、河西节度使,为唐开拓西域立过大功。
另一高丽人王毛仲,也官至辅国大将军、左武卫大将军,进封霍国公,曾是唐玄宗时皇家禁军的首领。
日本的阿倍仲麻吕留居中国50年,改汉名为晁衡,曾任左补阙、左散骑常侍、安南都护、镇南节度使、光禄大夫兼御史中丞等职。
龟兹人白孝德,因累立战功,官至安西北庭行营节度、鄜坊邠宁节度使,历检校刑部尚书,封昌化郡公。
波斯人后代李元谅曾为华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潼关防御、镇国军节度使,检校工部尚书。
越南人姜公辅,在唐德宗时担任翰林学士,曾一度担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官居宰相。新罗人金允夫、金立之等也都在长安宿卫任官,金云卿曾任兖州司马、淄州长史等。
唐朝大胆起用外族和外国人入仕任官,采取“兼容并包”的用人政策,无疑是其国际性眼光的表现。
3、重用蕃将统军
唐朝前期开疆拓土和后期平叛定难,大都通过提拔与重用各民族“蕃将”。
来自昭武九姓诸国的更多,如安金藏、安禄山、史思明、康日知、李抱玉、李抱真、白孝德、何进滔、何弘敬等。此外,还有出身党项、沙陀、契丹等民族的蕃将。
这些在唐朝任职的武将,有的入朝听命中央调遣,有的为边疆都督、都护或节度使,担任一方军事长官。
唐玄宗时以外族将领32人代替汉将,更是将他们作为支撑帝国大厦的重要柱石,肩负着内护京师、外备征御的重任。
东突厥汗国的阿史那社尔等,铁勒的薛咄摩支等,契丹的李楷固等,百济的沙吒忠义等,都担任过朝廷禁军高级将领,连西域诸国和新罗、渤海等入侍质子也都配授禁军诸卫郎将。
如蕃王子弟婆罗门(北印度)翟昙金刚、龟兹王子白孝顺,吐火罗(今阿富汗)王那都利第仆罗、于阗王尉迟胜等都在长安朝廷留充侍卫,官至大将军等。
许多蕃将及其后裔被唐王朝“处之环卫,委以腹心”,不仅赐姓封王,赐婚尚主,而且陪葬帝陵,官爵世袭。
唐代的军事活动,动员了很多外来民族的“降户”或“归化人”,在蕃将率领下防守反击,这是唐朝“羁縻”政策为其国际战略服务的特征。
4、法律地位平等
按《唐六典》记载,盛唐时有70多个国家与唐王朝经常往来,外国人在唐朝居住者众多,难免有违法犯罪现象。
唐朝对外国侨民在中国领土上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解释,化外人,即谓:
“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这就明确表明,凡是外国人,同一国家侨民之间的案件,唐朝政府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根据他们的俗法断案,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而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侨民在唐境内发生的纠纷案件,则按唐朝法律断案,在法律地位上与汉人完全平等,没有特别的治外法权。
这种涉外立法,分别体现了当代立法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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