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榷制度指的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下面66历史网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辽、宋王朝立国相差四十余年,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处于南北对峙的局面,或可视为同一时期的政权,在两个王朝中都曾建立了禁榷制度,然而其发展程度却存在天壤之别。
辽代禁榷制度的发展
辽是兴起于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契丹人建立的政权,由于受地缘环境与民族习俗的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但是其建国较早,基本经历并参与了五代十国时期的纷争,并将后唐置于自己的附属地位,其后又与宋王朝形成南北对峙局面。
有学者认为,受中原政治文化的影响,辽朝也建立了禁榷制度,“禁榷的范围主要有盐、铁、酒、陶瓷等”。关于盐的禁榷,“会同初,太宗有大造于晋,晋献十六州地,而瀛、莫在焉,始得河间煮海之利,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于是燕、云迤北,暂食沧盐。一时产盐之地,如渤海、镇城、海阳、丰州、阳洛城、广济湖等处,五京计司各以其地领之。其煎取之制,岁出之额,不可得而详矣”,即辽朝是在从后晋取得的燕云地区开始实行榷盐,而燕云地区的榷盐之制亦应是沿袭了后晋的榷盐制度,但辽代是否建立起国家层面的榷盐制度则难以考证,如田秋野、周维亮所言“辽之盐制甚简,系由民制,所产之盐,除取供军用外,余则商运商销,仅置榷盐院征收盐税”。
辽代对于酒的禁榷的管理要比榷盐的管理相对完善,辽代的榷酒是通过各级曲院来实现的,在各级曲院内设有曲院都监、商曲都监、曲务使、同监曲务、曲务判官等职官来管理酒、曲的禁榷。辽代对酒税的管理应是很重视的“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即头下军州的酒课是要收归中央的,但是并没有详细记载酒类的运营方式,那么头下军州的酒税是一般的税收还是禁榷制度下的课额,笔者更倾向于前者。
梳理《辽史》,辽代虽然设有商品禁榷的管理机构,但是却没有具体管理的办法与课额、禁榷收入的记载,由于史料的缺乏,辽代禁榷制度的具体情况难以考证,很难确定辽代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层面的禁榷制度,但是在辽代的部分区域内出现了对商品的垄断性经营是毋庸置疑的。
二、宋朝禁榷制度的发展
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局部统一的中原王朝,由于宋代“重文轻武”,文化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异常繁荣,但是却造成了严重的边患问题,与辽、西夏、金政权的战争及战后的割地赔款,加之统治阶级的腐化生活,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集聚财富,宋朝政府在更广泛的商品经济领域建立和发展商品禁榷制度,并多次对禁榷制度进行改革,为后世王朝树立了禁榷制度的典范,也为同一时期的金王朝提供了借鉴。
宋代禁榷制度的演变后周显德七年(960年),后周殿前督点检赵匡胤通过“陈桥兵变”,建立起宋王朝。宋王朝建立在北周的基础上,建国之初,其各项制度固然是沿用了北周固有的制度。如前文所言,五代十国时期的禁榷制度是一种极端的官府垄断和中央与州县分利共享的状态。因此宋初的禁榷制度也自然呈现出这样的特点。
1. 从直接禁榷到间接禁榷的转变
由于时局的变迁,北宋初年沿袭于五代十国时期的禁榷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商品专卖的极端垄断适用于分裂割据时期,而在统一的时局下,诸多弊端暴露出来。由于国家对商品的全面禁榷,使政府包揽了商品的全部流通过程,与唐代第五琦的禁榷制度出现相似的弊端,其一,对于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而言,这需要庞大的监管机构和管理队伍来运转,势必造成机构的臃肿,且亦会存在官员侵利的问题;其二,完全的官办官营机制,存在模式僵化,效率低下等问题,不能及时适应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使商品的分配与市场的需求不对等,这会造成人力与物力的双重损失,“茶积成山,或不能泄,岁久则皆焚弃,今利丰监积盐复多,有司无术以御之,但坐守视之耳。”等类似问题时有发生,因而严重影响政府的收入;其三,政府的极端管控,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这反而限制了财政收入的增涨。因此,全面禁榷制度固有的弊端迫使政府必须对其进行改革。宋代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工商业的发展,而工商业发展的前提是需要与商人互利,因此宋朝政府对禁榷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商人纳入到商品的生产流通体系中来,这种改革应该是借鉴了唐代刘宴的新盐法。宋代首创的“入中法”成为宋前期商人参与商品禁榷的主要方式。
关于入中,“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於边,以要券取盐及缗钱香药宝货於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於两池,谓之‘入中’”,即商人通过向边塞运输军需粮草,从而换取禁榷商品的经销权。而入中的方法则帮助政府解决了边塞的军需问题,“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宋朝边塞的军需供应大体依赖于商人的输入。入中的商人获得禁榷商品的分销权后,从商品的贸易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商人入粟与边,率高其值而售以盐,商利益博,国用日耗”,因此他们对于入中乐此不疲,入中法使宋代出现了许多富商大贾,也促使宋代的禁榷制度“从全面禁榷制向民制——官收——商运——商销间接专卖制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并没有改变禁榷制度的性质,国家通过对商品经营中的某一环节的完全控制来实现对商品的垄断,从而保证政府的收入,而商人则充当了代办者的角色,只是经营模式由政府的专营转变为官商合营。
2. 宋代禁榷制度的改革
宋代禁榷制度尤以榷盐和榷茶为主,而宋代禁榷制度的改革也是从改变盐、茶的经营开始的。而影响最为深远的是范祥改革和蔡京改革。宋代先后多次对盐法进行改革,在宋前期入中的基础上,由于物物交换产生了交引。庆历八年(1061年),范祥首创“盐钞制”,“积盐于解池,积钱于京师榷货务,积钞于陕西沿边,诸郡商贾以物解至边入中,请钞以归”1而此法亦被应用于其他禁榷商品的贸易中,统称钞引法。北宋末年,蔡京又对禁榷制度进行了改革,推行换钞法和钞引法。但是改革都是围绕着商人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割而进行的。虽然政府和商人通过禁榷制度共享商业利益,但是在利益的分割上,商人承受着政府残酷的盘剥,然而为了借助商业资本促进商品的产销,政府又需要为商人让利,因此宋朝经常以改革的形式调整禁榷政策,在确保政府最大收益的前提下,使政府和商人之间保持一种利益的均衡。
三、宋代商品禁榷的范围
宋代虽然经济繁荣,但沉重的岁贡与浩大的军费开销大量消耗了宋朝的财政收入。强敌环伺的局面,使宋朝政府不得不建立庞大的军队来维系国家的安全,耗费大量的财政来维持军队的开支,对敌国的岁贡亦消耗了国家的财力,加之政府及官员的开销用度,促使政府需要不断增加财政来源,因此在禁榷制度基础上不断扩大禁榷的范围。根据学界的研究,在北宋时期,政府禁榷的范围包括盐、茶、酒、曲、锡、矾、香、丹、醋、铁等,对这些商品的禁榷程度达到了极致,如宋朝对矾、香药的禁榷获得的收入甚至可以与盐利、茶利相比,其禁榷范围之广、攫取商品利益之大是其他朝代无法比拟的,这既是其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结果,也是宋朝财政吃紧的表现。
结语
宋朝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在商品禁榷制度上的完善与发展无疑为同时期的金朝以及后继王朝提供了借鉴与经验。宋代工商业的发展空前,商业资本成为宋代经济成分中的重要部分,为了解决政府、官员与商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宋王朝多次对禁榷制度进行调整,使宋代的禁榷制度达到顶峰,为后世王朝确立了禁榷制度的典范,而金代的禁榷制度更多效仿于宋代的制度,因此本节不对宋代的禁榷制度进行系统阐述,而在下文金代的禁榷制度研究中,与金朝禁榷制度对比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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