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眼中的世界“不一样”
对于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来说,同一个事件或许会有完全不同的解读。
完全相反的胖瘦标准
美国的肥胖人口比例惊人,美国19岁以下青少年人口超重率为32%,而成人超重率更是超过三分之二。相对而言,中国的超重人口数量则要少得多,同年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青少年超重比率至不到20%,而成年人的超重率则为32.1%,远比美国人小的多。
为什么美国人中的胖子要比中国多得多?如果你认为这只和美国廉价的高油脂、高热量食物有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美国妇女健康学教授贝伦森等人调查了2000多位来自不同种族的18~25岁的美籍女性,发现有40%的人都低估了自己的体重,而且随着自己体重的上升,她们心中“标准体重”刻度亦会随之上升,无论自己有多胖,都会认为自己的体重“还可以”、“不算重”。
而在中国,无论胖瘦,“我太胖了”、“我要减肥”永远是女性们时刻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即使瘦得只剩下了一把骨头,中国的女性似乎也还认为自己需要再“减肥”。而且调查显示,大多数声称自己“胖”但其实并不胖的女性,的确是认为自己体重过重,而不是单纯的谦虚之词,这令中国女性对减肥格外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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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女性对于肥胖的不同标准,就是不同的归因在起作用。东亚文化圈内最典型的一种归因方式叫“自谦归因”,而中国人尤其如此,这与中国自古以来的“求同”和“中庸”思想有着很大的关系。中国有句俗语叫“枪打出头鸟”,说的就是做人要以不突出自己的表现为准则,甚至下意识地避免自己有所表现。
正是因为这种“自谦”的心理归因,人们在自我评价时往往会认为自己比真实水平更差。由于现代是流行以“瘦”为美,而人们又往往会评价自己比平均水平更差。这种认知自然也就导致了中国人总是认为自己“胖”,老是想着要去减肥。
但是难道美国人是不会“自谦”吗?那倒不是,只不过中国人的“自谦”与美国人的“自谦”有很大差异。在中国,“谦”字往往与“卑”字同时使用,人们在谦虚之时,往往会贬低自己而抬高对方。比如父亲往往称自己的孩子叫“犬子”、称自己的妻子为“贱内”等等。而美国人的“谦”则表现的是对上帝的“谦卑”,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则更多地是一种平等的态度,不自谦也不自傲。
截然不同的报道
在“肥胖标准”这种小事上,中美两国女性就表现出了如此大的差异,那么对待其他更重大的事件时,两国人的态度又会如何呢?
1991年时美国爱荷华大学发生了一起中国留学生博士卢刚枪击导师并自杀事件。事后人们了解到,原来事情的起因在于卢刚在竞选奖学金中落败,而在随后的申报学术职位时又一次没能成功。因此他便杀死了处理他申请书的导师、“占据”了他的名额的同学以及其他四名教职员工来进行报复。由于这次事件性质恶劣,震惊世界西方媒体和中国媒体纷纷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但是很明显,中西方媒体的着眼点大不相同。
在西方媒体的报道中,更侧重将卢刚事件归因于他本人的性格问题,他们采访了许多卢刚的同学,知道了卢刚一直是一个暴力、好胜、自私、冷漠且爱钻牛角尖的人,他们认为,正是这些卢刚这些偏激的性格特征造成了最终的悲剧。
而中国的媒体则更倾向于将这件事归因于卢刚从小的生活环境,在他们的报道中,卢刚工人家庭出身,身为家中独子,自小娇生惯养等问题才是关注的重点,这些报道最终呼吁社会改善教育儿童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惨剧再次出现。
对这个悲剧事件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是东西方不同文化的背景所导致的。西方文化更强调“个人”对其行为后果的承担,往往会将一个人的成功归因为其自身“性格良好”、“敢于拼搏”、“努力上进”等内部因素。因此当发生这种枪击惨案时,媒体也倾向于从卢刚的个人性格特征出发来解释问题。
与之相反,东亚文化圈的集体主义导致人们更多地注重环境影响,在归因时往往将“外部归因”,即个人的生长环境、家庭教育等看得高于其个人自身的修养,因为在长幼有序的社会中,教育子女本就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子女出了问题,一定是父母从小的教育出了问题。因此,在中国自古就有“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
迥然各异的“死亡”态度
除了针对杀人案件的分析侧重点有所差别之外,中国人和欧美人民对待自杀或死亡的态度也是迥然不同的。
近几年,大学生、研究生乃至博士生自杀事件层出不穷。人民大学某40岁成绩优秀的新闻系女博士在自杀后在校友中引发了不小的热议,大多数人都表示女博士的自杀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他们在BBS的发言大多是在询问:“您走后,您的儿子怎么办,您的老公怎么办,您的家庭怎么办?您怎么会如此脆弱呢!”
在中国,自杀往往会与懦弱、怕事、不愿承担责任联系在一起,但是并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欧美国家中,自杀的后果则要严重得多,比如英国,在10世纪时,英王爱德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自杀者与盗贼、杀人犯及其他犯罪行为同罪,到1823年为止,英国一直有将自杀者尸体游街示众并埋在路边的习俗。1870年,英国废止了这种做法,但仍然保留“自杀未遂等同于谋杀未遂”的条款,自杀未遂者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对待死亡的态度上,不同的文化也对归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世界上的所有文化中,或许只有儒家文化是“鼓励”自杀的,当然我们这里所谈到的自杀并不是随意地放弃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忠义廉耻”等“气节”,为了维护“礼”的秩序,为了全社会得益而放弃个人的生命的至高道德是被提倡的。如果并非为了这些原因选择自杀,人们会谴责自杀者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纵然如此,中国自古以来也没有关于“禁止自杀”或者将“自杀”定罪的相关法律。
而欧美国家对自杀的态度则很大程度上受到各宗教教义的影响,比如基督教社会刚一形成时就严厉禁止自杀,认为自杀是一种“罪”,将会导致“恶魔般疯狂的结果”,因为基督教教义就是“爱人如己”,一个不爱惜自己的人是不可能将爱施于他人的。基督徒认为自己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除了上帝,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放弃生命。
不同的文化使得人们在面对同一件事时,往往会有着完全不同的归因与态度,而这也正是世界得以多样化发展的原因。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在透过一层彩色玻璃在观看这个世界,而这层玻璃则是成百上千年的文化积淀融炼而成的,而站在不同玻璃之后的我们,虽然难以理解和认同其他人眼中的世界,但这不同的视角不也正是一种乐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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