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上海“1·21”非法经营案_罚金_并处_生长激素

基本案情:经查,自2019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9岁,吉林延边人)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吉林延边百盛公司内,私自非法生产各类为贴标的双腔瓶和西林瓶装兴奋剂,雇佣何某(男,35岁,吉林长春人)向秦某(女,33岁,湖北荆门人,河南郑州菲尔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男,32岁,江苏南通人,江苏巨浪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分销商大肆销售。秦某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广州包装厂,生产美国辉瑞公司旗下“Genotropin”品牌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药品(以下简称“生长激素”,该药品用于治疗内源性生长激素缺乏造成的儿童生长缓慢,该生长激素既是药品,也是兴奋剂)一致的外包装和商标标识,自行贴标、包装后制成成品。嗣后,秦某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以英、日、韩等多种语言介绍展示,利用VPN登录“WHATSAPP”“WICKR”等社交软件与境外客户交流,通过西联汇款、比特币等支付渠道收款和通过“DHL”、联邦快递等国际物流发货,将上述假冒商标的生长激素和未贴标的兴奋剂销售至欧美洲、美洲等53个国家600余名客户非法牟利。

裁判结果:2020年11月9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何某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21年3月29日,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秦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游侠类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第二款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供稿: 总队食药环专班

编辑:才 秀

审核:邢小菲

审定: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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