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体内藏毒来运输毒品,是一种对身体有极大危害且严重违法的行为,但是,有些人却投身其中,或被钱财驱,或被胁迫而为,化身“毒骡”(毒贩对运毒者的称呼)害人害己。
案件回顾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有两名男子从境外运输毒品即将到达国内。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工作,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当天,民警在某城区某酒店房间内将正在进行排毒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抓获。
警方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体内排出的海洛因包裹物110颗。后在公安分局办案中心,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又排出剩余的6颗海洛因包裹物,上述毒品海洛因共计116颗,净重为690.13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为了赚取所谓的“快钱”,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境外毒贩,称愿意充当运输毒品的“马仔”。两人随后偷渡至境外伺机从事运输毒品犯罪活动。境外毒贩对两人许诺,每吞下一颗藏有毒品海洛因包裹物并运输成功后支付200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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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刘某某在境外某宾馆内受毒贩指使,各吞下58颗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通过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回到国内,被警方成功抓获。
警方回顾
人体藏毒,风险不仅仅是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风险暂且不提,这些参与人体藏毒的人可能不知道,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极可能没命!
体内藏毒的最大风险就是毒品容器破裂,将毒囊吞下以后,由于胃中长时间存留不能被消化的物体,胃酸将会加速分泌,提升了毒品包装物的腐蚀速度,导致藏毒者中毒而死。
警方提醒:
无论是误入“毒”途,还是心甘情愿的为“毒”付出,都是利益熏心,很多“毒骡”们在带毒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产生过一些怀疑,但利益的诱惑还是战胜了警惕,可是,纵使有千百种理由,我们对涉毒问题都是零容忍!
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总编:石芝谋 | 副总编:彭坤煜 卢永贤 李珊珊
责任编辑:周丽蓉 | 责任校审: 卢永贤
来源:中国禁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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