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某、董某持张家港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张家港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调解协议约定处分被查封财产,该院不予确认。
孙某因承包工程向董某借款、出卖董某机器设备等累计结欠董某56万元。后孙某无力偿还,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某将其一处房产租赁给董某,租期20年,同意租赁期间董某可以转租,并至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书。孙某、董某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孙某系董某的姐夫,而孙某因另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该套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孙某、董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虽是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签订,但对于协议中的借贷关系,孙某、董某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借条或是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难以认定。孙某、董某基于《房屋租赁协议》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隐瞒房产被查封的事实继续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属于对被查封财产的擅自处分,行为违法。因此,法院对孙某、董某的司法确认申请不予确认,并对孙某、董某予以训诫。孙某、董某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最终撤回了申请。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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