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一对父子下车后,爸爸开始对儿子拳打脚踢,期间还用玻璃水杯砸向孩子,追打过程中孩子爸爸摔倒。一旁等人的李先生看到这一幕上前将打人男子拉开,遭到对方反抗,随后双方扭打起来。李先生称事后对方报警称被殴打,并要求他赔偿3万元。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让自己赔偿很不甘心。目前,在派出所协调下,双方就赔偿暂未达成一致。
事情是这样的: 山西太原。一对父子下车后,爸爸开始对儿子拳打脚踢,期间还用玻璃水杯砸向孩子,追打过程中孩子爸爸摔倒三次。 一旁等人的李先生看到后,“看着他说了不到一两句话,就对这个小孩拳打脚踢”,下手太狠,本能地上前将人拉开,不想让小孩再受到伤害。 结果却被这个打孩子的“父亲”上来就是一拳,本能自卫将人推开,结果碰到对方头了,人家开始感觉不舒服,坐下扬言报警,还说什么,“你打我了,你得赔我三万块!”。
问题是,在这位“受伤”父亲被打之前,他已经摔了三次,而且是追着孩子暴打的时候发生的。 隔着屏幕仔细观察,这三次的重摔力度可远比那推搡严重多了。 碰瓷,碰到这地步,要是没有监控摄像头,这小暴脾气,威胁孩子,统一口径,恐怕这个拉架的也成了打人的了。 摄像头,你救了好人啊! 还记得,上大学的时候,我爸对我说,
见到不平事千万别插手,就算要帮忙,记得找人用手机录像!” 果然,姜还是老的辣! 帮助别人是好事,但是,世风日下,不把别人想歪了,但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千万别做了好事还给自己惹麻烦! 再者,不论何种原因,作为家长,打孩子,难道就顺理成章吗?
索赔3万元不稀奇,毕竟什么样的人没有?但协调、调解让赔钱,可能就不好了。 毕竟就算不说之前任某打孩子的行为,也不说李某是不是见义勇为,单凭任某打李某,李某也没反打,只是推挡了几下,也不该赔钱啊! 调解也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啊!否则那不成了和稀泥了吗?不回到“谁受伤谁有理”的老路上去了吗?
其实这事儿事实清楚吗? 不清楚! 要让李某赔钱,不管其他的,至少任某的伤得是李某造成的吧?但看监控视频,任某在之前追打孩子的过程中,自己就摔倒了几次。 而在之后与李某的纠缠过程中,李某并没有去殴打任某,始终只是推挡,任某就是在推挡过程中倒地的。
那么,任某究竟是在之前追打孩子过程中,摔倒受伤的,还是在与李某纠缠过程中,眼睛受的伤,这是必须要搞清楚的。 而就算任某是与李某纠缠过程中眼睛受的伤,那也需要查清楚他摔倒的原因是什么,究竟是自己打人时用力不当摔倒的,还是被李某拉倒的? 如果这些基本事实搞不清楚,怎么能谈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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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是非清楚吗? 当然是清楚的。 李某说自己当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属于道德评判。从法律上来说,他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不光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无论是李某阻止任某殴打男童的行为,还是阻止任某殴打自己的推挡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有人担心警方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互殴,这可能是以前类似的情况有点多了,才会让大家有这样的担心。
但前两天,最高检、公安部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再次强调,要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特别提及“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还强调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恰恰说的就是这个事件里的情况(不考虑伤害程度)。
这个事件里,监控记录的明明白白,任某不断挥拳攻击李某,李某始终在推挡,没有殴打行为,这不就是“应急防御行为”吗?如果这都不算正当防卫,那什么算正当防卫?相信在最高检、公安部刚刚出台这个意见的背景下,应该不会出现一个与意见相悖的结果。 而一旦构成正当防卫,则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都是不需要承担的。
单纯的说一说“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值得发扬和提倡,法律也给予了应有的保护。 民法典中有两条很重要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条说的是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伸出援手的人如果受伤了,那么就是施暴者或者说行凶者这个侵权人来承担对见义勇为人的赔偿责任,受到了帮助的人可以予以补偿。 第二条则是避免了农夫与蛇的故事继续上演,明明是好心最后被人反咬一口,如果见义勇为的人伸出援手,哪怕给人造成了损害,也不用赔偿。 这两条是对见义勇为人民事责任如何界定的基础。
那么说到这里就要说一说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了。 国家曾经在2012年出台过一个文件,里面有这么一段话: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 在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 这个定义和我们法律专业中的两个概念很类似,一个叫“正当防卫”,一个叫“紧急避险”。
就本案来说,父亲当街殴打儿子,虽然父亲对孩子享有监护管教的权利,但是当街殴打明显已经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 这时候有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属于是“正当防卫”。 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当然了因为新闻很简单,后续二人如何发展成了互殴或者说殴打,这个细节不是很清楚,因此不好具体分析。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也是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
很多人认为,“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 但是,法律告诉我们,这是违法的! 孩子,你可以报警的!警察叔叔和咱政府会保护你的! 可孩子为什么最终还是没有报警? 遇到这么暴力的爹爹,他敢吗? 换位思考一下,我不敢! 因为,我担心就算报了警,教育几下就完事,人走了,我又落到他手里,万一他再觉得丢人丢份,再把我暴揍一顿怎么办? 可能,我会忍着,等到我有了足够的力量。
就像大学的时候,一个学妹,奶奶刻薄,经常欺负老实的妈妈,一开始想着忍一时风平浪静,结果,有一次她回家的时候,正看到奶奶拿着拐杖打她妈妈,她黑着脸走到奶奶身边,直说了一句话,“奶奶,你打吧,没事,你老了,我还年轻。” 从那以后,奶奶再也不敢对她妈妈动粗了。尤其是她在的时候,更是老老实实的。 也许,我还会逃,逃到一个他找不到的地方,哪怕从此无家可归。 但不论是那种,都说明了一种情况,家暴打孩子,对孩子而言,对亲子关系,对家庭而言,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如果亲子之间发生冲突,为了孩子,也为了自己,请一定要学会理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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