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非“小宪法”,也非代议机关的制定法,而是宪法的特别法。
2、代议机关监督政府是现代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关键一环。
3、立法权本应属于人民全体,只是交由代议机关行使,但是立法权的所有与行使的分离使其有被滥用的可能。
4、在西方国家,预算修正权被称为代议机关控制“政府钱包”的主要手段。
5、只有选举出符合民众意愿的代议机关,民主才能得以实现。6、因此,行政立法必须接受代议机关的严格授权和制约,行政机关唯有通过授权而立法,不存在职权立。
7、选举制度是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职员的制度。
8、顺直谘议局是清末“新政”的产物,在名义上是直隶省的代议机关,它经过长期筹备,选举产生。
9、要保证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能够合宪、合法、高效、廉洁,就必须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这其中代议机关作为民意代表机关负有监督政府的天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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