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造兵机构是如何演变的?_少府_军器_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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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兵器制造始终为国家所垄断,兵器制造部门一直是官方手工业中最为重要的部门。

  继承了秦汉的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朝廷大多有少府的建制,职掌手工业生产,包括兵器制造。同时,掌管国家武库的中央卫戍机构,有时也兼管兵器制造。如西晋时,少府“统材官校尉、中左右三尚方、中黄左右藏、左校、甄官、平准、奚官等令”;卫尉“统武库、公车、卫士、诸治等令”。

  这两个机构分别掌管着许多重要的手工业部门,仅与兵器制造密切相关的冶铸业,西晋卫尉就“领冶令三十九,户五千三百五十"。东晋罢省卫尉,其所领诸冶“度隶少府”。除上述中央直属的制造部门外,一些地方也有较大规模的官方手工业,如西晋时江南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属扬州,不属卫尉”。

  南朝刘宋沿袭了东晋的制度,兵器制造由少府统管。其下有左、右尚方,“并掌造军器”,相当于汉代的考工;又有东、南二冶,“掌工徒鼓铸”,类似汉代的铁官。南齐、梁、陈制度,大抵相仿。

  入主中原的游牧民族建立的北方诸朝廷,也多依中原王朝旧制,将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业置于国家控制之下,设官管理。

  十六国时前燕幕容皝对“百工商贾”,“量军国所须,置其员数,已外归之于农”。鲜卑拓跋部建立北魏后,即设少府管理手工业,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年)改定百官,改少府为太府,其实未变。北周建德四年(575年),初置军器监。这是一个创举,说明在中央有了品级较高的独立的兵器制造业的管理机构。

  隋唐因袭魏周制度而不断有所变易。隋不设军器监,文帝时兵器制造统归太府掌管。炀帝时太府但管京都诸市、平准和左右藏,其手工业部门又分出置为少府监,兵器制造也改隶少府监,其下一度设有铠甲、弓弩二署,专掌兵器制造。隋炀帝征伐四方,曾以云定兴节度少府工匠大造兵器。

  唐代军器监时设时废。《通典》卷二十七《职官九》记:

  大唐武德初,置军器监。贞观元年,罢军器太监,置少监,后省之,以其地隶少府监,为甲、弩坊。开元初,复以其地置军器使。至(开元)三年以使为监,更置少监一员、二员、主簿一员、录事一员,及弩坊等署。十年,悉罢之,复隶少府,为甲、弩坊。十六年,移其名于北部,置军器监。天宝六载,复于旧所置军器监,监一人,领甲坊、弩坊两署。

  在唐代,少府监“掌百工技巧之政”,是中央掌管整个手工业的机构,其主官为“从三品”。军器监是中央专门掌管兵器制造的机构,主官为“正四品上”,级别略低于少府监。

  军器监下设弩坊署和甲坊署,前者“掌出纳矛消、弓矢、排弩、刃镞、杂作及工匠”,后者“掌出纳甲胄、筋角、杂作及工匠"。可见弩坊、甲坊两署皆辖有诸多作坊或工场,称为“作”,弩署诸作生产各种杀伤兵器,甲坊诸作分工制造甲胄。两署长官“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辦其粗良"。

  军器监罢废时,其两署诸作便直隶少府监。这一系统显然是由北周军器监和隋代少府监的铠甲、弓弩二署发展而来。

  自北周设军器监,隋代置铠甲署和弓弩署,中央造兵机构便以军器监或少府监所辖甲、弩两署诸作为主体。此外,少府所属其他机构也参与兵器制造。如唐时少府下设有右尚(方)署和诸治冶监。右尚署掌供御用马皮毛等工,亦制造“刀剑、斧饿、甲胄、纸笔、菌席、履”等物,类于汉代的尚方。诸冶监“掌铸兵、农之器,给军士、屯田、居民",类于汉代的铁官。

  照隋唐制度,少府监或军器监诸坊作生产的兵器,例交卫尉入武库收藏。唐卫尉下辖两京武库署,“掌藏兵械”,“兵器人者,皆籍其名数”,“凡供宫卫者,岁再阅,有敝则修于少府”。两京即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皆有中央武库。《唐六典)卷十六《卫尉寺》详例了武库所兵器的品目。天宝十年(751年)八月丙辰,长安武库火灾,焚毁兵器40余万件。可见藏兵之丰。

  除上述中央造兵机构之外,隋唐时期一些重要地区也有较发达的兵器制造业。如中唐时江淮一些州的官府作坊能够大量制造兵器,代宗大历七年(772年)有诏云:“扬、洪、宣等三州作坊,往以军兴,是资戎器。”穆宗长庆元年(821年),宣州观察使元锡曾“进弓箭器械共五万二千事”。又如文宗太和四年(830年)李德裕治四川,为防备吐藩和南诏,“请甲人于安定,弓人河中,弩人渐西,繇是蜀之器被皆犀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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