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女士离世前将自己的千万存款转给王先生,王先生带着唐女士的遗嘱来到存款行取钱时遭拒,理由是:既然唐女士走了,这笔钱就归属存款行,王先生不服起诉存款行。
上海的唐女士生前一直未婚,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兄弟姐妹也都先于她离世。没有亲人的唐女士却有很多好友,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个,唐女士和王先生是无话不谈的好友。
唐女士生前打拼攒下了一笔资产,加上父母姐妹们走后留下的贵重物都留给了唐女士。
近年来唐女士的身体每况愈下,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期间一直都是王先生在身边照顾,所以她想将自己剩余的所有财产转交给王先生。
唐女士告知了王先生自己的所有资产存放地以及密码,王先生按照唐女士提供的这些来到存款行打算全部取出来,遭到存款行的拒绝。
对方称:这么大的财产必须要本人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取出。王先生告知存款行唐女士身体不便,无法前往的实际情况,让他们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一下,存款行坚持己见。
王先生只能回到唐女士身边,告诉她自己取钱时遭遇的一切,唐女士就联系存款行,让他们亲自上唐女士这里来一趟,亲自验证她本人去不了的原因。
存款行也派人前往看望唐女士,问唐女士为何要把钱全部都取出,唐女士告诉存款行,她将不久于人世,要将自己全部财产转交给王先生,自己也无儿无女,没有了亲人,只有好友王先生一个,是他在危难时刻照顾着自己。
当时存款行给出答复是:一下子取那么多钱出来很困难,手续比较繁琐,建议唐女士再考虑一下。对于自己的钱为何不能全部取出来,唐女士没有过多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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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这段时间王先生并没有急于再去取唐女士的钱,而是一心照顾唐女士,这期间唐女士也立下遗嘱,立遗嘱时有见证人和王先生在场的证明。
不久后,唐女士撒手人间,王先生料理完唐女士一切后事,拿着唐女士所立遗嘱及所有资料前往存款行取钱,还是遭到拒绝。
存款行称:既然唐女士已经不在人世,这笔钱就是遗产,唐女士生前没有子女亲人没有继承人,这钱就归属存款行。
王先生觉得很可笑,没想到存款行当起了老赖,于是找来当初唐女士当初立遗嘱的见证人做证,在对方的建议下,王先生起诉了存款行。
最终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能够提供唐女士的遗嘱以及见证人,唐女士的遗产赠与王先生有效,应得到支持,判决存款行将唐女士所有存款及所有贵重物品转移给王先生。
1、当人走后,生前的财产就被当作遗产来处理,继承遗产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案唐女士本人没有了亲人,她想把自己的钱转交给王先生,她就必须立遗嘱。
王先生要想拿到唐女士的遗产,他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唐女士的各种身份证明,以及唐女士所立遗嘱原件。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亲属继承遗产,只要拿着上述材料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则可继承遗产。
本案的王先生与唐女士并非亲属关系,唐女士所立遗嘱又是自书遗嘱,王先生想要拿到唐女士的遗产还需要有公证书,可是唐女士人已经走了,自然是无法获得。
所幸她立遗嘱时有见证人在旁作证,为了能够迅速拿到唐女士的遗产,对方建议王先生走法律程序更加稳妥,为什么说走法律程序更稳妥呢?
因为对于遗产,存款行领取遗产的三个必要条件是:遗嘱文书、诉讼判决书、公证书。三个有一个则可。
2、有人说了,王先生不是有遗嘱吗?
没错,他是有遗嘱,但他不是唐女士的亲属,他们是好友,是赠与关系,如果唐女士是在生前就赠与王先生,这笔钱转到王先生名下不会这么繁琐。
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唐女士已经不在了,又有没有做公证,所以必须要获取到诉讼判决书。这就是为什么见证人建议王先生起诉该存款行的原因。
对于存款行来说,他们无法确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存款行的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存款行通常也会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
对此,您对好友赠送遗产一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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