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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2010年除夕夜,张某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某在岳父家过年。武某的前夫王某醉酒后不请自来,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张某、武某在卧室回避。不料王某却持刀闯入卧室,双方没说两句便起 了冲突。王某将上前阻拦的武某胳膊划伤,后又扑上去把张某压在身下殴打。张某夺下王某手中的刀向对方连刺3刀后,才挣脱出来。张某看到王某身上的血后,赶紧让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某最终仍不治身亡。2011年1月9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对此,张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提出上诉。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 受王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夺刀防卫、扎伤王某,导致王某死亡, 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法院与重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哪 个更加妥当?
学生:以我在检察院工作的经验来看,这样的案件一般会被起诉,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应该是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在实务中,只要行为最终致人死亡了,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害人的反应和社会效果。
张明楷:这或许就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与否时的问题所在。
学生:本案中,王某持刀闯入他人卧室,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行为明显 属于“行凶”。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导致犯罪分子 死亡的,应该仍属正当防卫的范围。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想象一下,自己正在卧室,突然有人拿着刀冲进来,与自己和家人发生冲突后,对自己实施殴打行为,还用刀划伤家人。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凶”是完全可以的。案情介绍时也已经指出,张某用刀捅王某,是为了挣脱正压在自己身上的王某,否则,王某就会一直压在张某身上殴打张某。考虑到这些情节,更应该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学生:可能法院考虑到王某确实是被捅死的,不将张某的行为定罪的话,也不太合适。
张明楷: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出现了死亡结果,被告人肯定会被判刑的缘由了。中国有句老话,“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法官普遍认为,如果在案件中已经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还判被告人无罪,会引起死者家属的上访、闹访。但这样做会导致正当行使权利的一方被定罪量刑,最终不利于普通公 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时行使权利。本案中,王某持刀闯入他人卧室,对他人进行殴打的行为明显属于“行凶”。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导致犯罪分子死亡的,应该仍属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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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实践中,将杀过人的人放了回去,即使这个人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杀人的,也往往还是会造成闹访的现象。
张明楷:但如果防卫人这一方的亲属反应也很大,声称要是不放人他 们就去闹访,实践部门又该怎么办呢?自古以来,“要想官司赢,就得死个人”,不法侵害人被防卫人打死以后,侵害人的家属就会觉得 他们是受害者;防卫人一看自己的防卫行为导致了侵害人的死亡,也会觉得理亏,只要能判得轻一点,认定为防卫过当也没关系。法律就被这种传统的观念给扭曲了。所以,实践中很少见到对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不起诉的情况。
学生:从法律上讲,这个案件也还是有可能被起诉的,因为本案中防卫人连捅了侵害人三刀,这个连捅三刀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为或许捅一刀就已经足够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了。
张明楷:张某连捅王某三刀的时候,王某还在攻击张某。根据张某的口供,当时王某压在张某的身上,张某夺了王某的刀之后都不知道怎么扎到王某的。两人在那么近的距离内搏斗,张某捅刀子的时候不可 能像其他情况下那样,可以用到很大的力量。
学生:我想实践中总会有尸检报告的。通过这份报告,我们就可以看出张某到底捅到了王某的哪些部位,捅得到底有多深。一刀致命,还是三刀都致命等。我觉得这个案子有个特殊的地方,一是案件发生在防卫人岳父家的卧室。卧室是比较私密的地方,从这一点来讲,似乎我们应该要将防卫人的防卫限度认定得更加宽泛才行;二是侵害人压在了防卫人身上, 在两人身体紧密接触的情况下,很难要求防卫人在防卫的过程中特意避免某些致命部位。所以我认为应该把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明楷:检察院在讨论这个案例的时候,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的一个很大的理由就是,王某的刀被张某夺过去以后,王某已经是赤手空拳了,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构成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可是,王某拿着刀入室砍人的时候总是在“行凶”吧?张某夺了王某的刀以后,王某还在掐张某的脖子,这是不是“行凶”?再说,当时王某还压在张某的身上,能算“行凶”已经结束吗?我认为这个案件中,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王某拿着刀闯进他人卧室砍人,当然是在行凶;张某夺了王某的刀之后,张某被王某压在身下,王某用双手掐张某的脖子,行凶还在继续,张某当时手里只有一把刀,在没有其他工具,而且被砍伤,还被压在身下的张某当 时肯定已经惊慌失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苛求张某能完全不伤王某的性命来完成防卫。
图书简介
这些文字来自书籍《刑法的私塾》。该书于2017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读者心得
要建设法治中国,就要求国人拥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阅读法律书籍是学习法律知识最便捷的方法之一。《刑法的私塾》以其简洁的形式与自由的体裁,将深奥的刑法理论融入一个个案例之中,将抽象法律规定寄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将深奥的刑法理论化解于师生的对话之间,将法律应用的普遍性与刑法理论的专业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成为一本难得的,融专业性教材与普法性读物为一体的法律书籍。
对话式的教学架起了专业人士与普通民众之间的法律沟通的桥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圣人孔子就创造了对话式教学模式。对话式教学一改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变单向灌输式教学为双向互动的教学模式。该模式的优势不仅在于教师容易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因人施教,教学的针对性较强,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学习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学习的效率。《刑法的私塾》的作者一改传统的刑法教科书的编著模式,将其与学生关于刑法学的教学研究的问答编录成书,我想除了受到《论语》的启发外,更重要的是抓住了法律运用的普遍性与实践性的特点,化解了普通民众学习法律知识与法律学科深奥难学之间的矛盾。
司法案例拉近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的距离。虽然《刑法的私塾》包含了刑法学各个方面的知识点,涵盖了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关内容,但这些知识都被作者用一个个典型案例串了起来。一个个案例成为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得刑法理论不再晦涩难懂。这些案例扩大了教材的作用与适用范围。通过一个个案例的串联,使得一本原仅适用于法学研究高端的教科书(该书收集的就是张明楷教授与其刑法学研究生的教研问答)能够面对普通的读者。年轻的学生们可以将该书当成“福尔摩斯”系列侦探小说来看,提升 年轻人的法律职业梦想。成年人可以根据书中的一个个案例,依葫芦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自己的判断。法律工作者更可以在轻松愉快的阅读过程中,享受殿堂级的法学训练与熏陶,成就自己的学识与法律职业。
《刑法的私塾》以其通俗的语言,将法言法语生活化,以其具体的案例分析,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是一本法律工作者与普通民众皆适合的法学书籍。捧起《刑法的私塾》,刑法学的广阔天地随着一个个案例展现在读者的眼前,使得刑法的学习过程犹如一次轻松的旅程。
本期作者
烟台市业达公证处
孙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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