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23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_申请人_认定_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辽宁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辽教院发〔2023〕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大连市2023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

1. 请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网上报名、体格检查、现场确认等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现场确认—认定机构网上审核—申请人查询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发放资格证书”的流程进行。

2. 请选择正确的认定机构。

如需调整,在“网上报名”时间段内,可自行修改;在“现场确认”时间段内,请联系已选的认定机构和拟调整到的认定机构两方,由认定机构协助申请人办理。

3.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所提交材料必须清晰、完整,符合要求。请下载使用本公告附件及样本资料,使用非样式材料无效。

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4. 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进度。

如果报名信息栏中显示了“有留言”按钮,请点击查看认定机构留言信息,按照留言要求进行后续工作。

5. 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6. 申请人现场确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人到现场、委托代理人到现场、邮寄等方式提交证明材料。

7. 请正确、完整填写邮寄信息。

认定机构按照申请人在网上申报选择的“自取”或“邮寄”办理证书领取。需要邮寄返还申请材料原件或领取证书时,申请人应在网上申报的“证书领取方式”中选择“邮寄”。

8. 在连有师范类专业高校集中办理。

对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在大连参加现场确认的2023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含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集中办理,具体时间由学校通知。

二、对象范围

1. 大连市户籍人员;

2. 有大连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 就读于大连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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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在读学生认定申请,但申请人现有学历已符合认定资格种类要求的除外。

4. 驻大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5. 在大连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有关规定可在大连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6. 申请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学历条件

1.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3.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4.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5.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持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结论必须为“所获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视为有效。

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三)考试成绩条件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自2021年起,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不含国外师范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提交在校期间修完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完成教育实习的证明。

(四)普通话水平

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五)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申报

1.报名时间

5月8日8:30 至5月28日17:00。

其中,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含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可在本市进行现场确认的,将在报名时间内组织集中网上申报,具体时间由学校通知。

2.报名网址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

注册和申报事宜请参照“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常见问题”的操作手册。

3. 网上申报要求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科目一致。

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见附件3)。

认定机构为大连市教育局:

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认定机构为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大连户籍的选择户口所在地、非大连市户籍的选择居住证所在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在校生选择学校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3)根据“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完整填写,并成功提交本人信息。

照片、个人承诺书、证明材料等,应核对无误后提交。如上传的照片、个人承诺书、证明材料不显示或显示不完整、不清晰的,应重新制作上传。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审核通过。

照片应为白底、小于190k、jpg或jpeg格式的标准证明照片(参照身份证照片,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头发不遮挡眼部,应看到两耳轮廓)。一寸证件照片的宽度(水平像素)设置在290到300之间,高度(垂直像素)应对应在408到418之间。

如果申请人学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核验不成功的,请在网上申报时,根据要求上传有关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并在现场确认环节,主动告知审核老师(邮寄证明材料时请对相关证明材料附加情况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的原件,以备登记后人工核验。否则,将因提交证明或者材料不全而认定不合格。

(二)体格检查

1. 体检时间为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有效,体检结果只在当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2. 认定机构不指定体检医院,大连本地、外地县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均可。

3. 必须使用《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1)或《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体检。打印或粘贴在体检表上的照片应使用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照片。

4. 体检表上全部检查项目应完整填写各项目检查结果、医师意见、医师签字;应填写体检结论并有负责医师签字;应填写体检医院意见并有体检医院盖章确认。

如有漏检或检查项目无结论的,以及体检医院没有加盖公章的,则体检结果视为不合格。

5.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通知要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申请人员务必按要求体检。

6. 孕妇可凭妊娠证明免予胸部透视检查。

孕妇胸部透视检查栏内应有医师签署的妊娠情况说明,体检表应附妊娠证明,其他项目应进行检查。

备孕或在哺乳期内的申请人不免予胸部透视检查,应完成全部检查项目。

(三)现场确认

1. 现场确认地点与时间

(1)现场确认时间:

6月5日-6月9日,8:30-11:30,13:00-16:00。

认定机构在此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签收提交申请证明材料的邮件。

其中,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大学、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含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集中进行现场确认时间另行规定,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学校通知。

(2)现场确认地点:

申请人按照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报时选择的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或是向认定机构指定的收件地址报送现场确认证明材料(地点详见附件3)。

(3)申请人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各现场确认地点现场管理要求(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2. 现场确认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本市户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可以出示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外省市的提供大连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已经毕业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代替学生证)。

(3)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不成功的,应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持有港澳台学历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持有国外学历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或《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不含国外师范生)提交在校期间必修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及毕业实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还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以上材料可取自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不成功的,应提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现场审查验证的原件中,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7)与上传“中国教师资格网”同底版的1寸标准证明照片1张,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背面写明网上申报的报名号,以及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资格种类、手机号码。

上述为现场确认审核必备材料,缺一不可。申请人将材料装入档案袋(自备),加贴封皮(详见附件4)。

在现场确认时,经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后,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在封皮上注明取回的申请证明材料名称。

3. 委托代理或邮寄方式现场确认

(1)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提交现场确认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现场确认地点及时间办理。

办理时,代理人应提交双方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双方有效期内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认定机构核对后,将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应返还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原件返还给代理人,留存复印件。

委托书应明确两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提交证明材料名称和页数、数量。申请人应在委托书中承诺代理人行为视为申请人本人行为,若出现代理人未按现场确认要求进行现场确认、证明材料丢失等情况,其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人邮寄的现场确认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要完整齐全,要装入档案袋(自备)并加贴封皮,邮寄物品时,应注明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邮件应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送达收件地点(详见附件3),送达时间以认定机构签收邮件时间为准。

因邮寄的证明材料未在现场确认时间内送达,以及未送达正确认定机构、收件地点等原因致使申请材料不齐全而不能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承担。邮寄过程中证明材料丢失的,认定机构不承担责任。

在现场确认结束后,认定机构将申请人邮寄来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应返还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原件,按照网上申报时填写的收件人信息,通过EMS邮寄(邮资到付)返还,收件人应关注邮寄信息。因申请人填写的收件人信息错误导致的收件问题,认定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资格认定及查询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做出认定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认定结果。

(五)资格证书补证、换证、信息更正时间及地点

资格证书补证、换证、信息更正在“现场确认”时间段内办理,具体要求请查阅大连市教育局网站通知。

(六)领取证书时间及地点

领取证书时间另行通知,关注大连市教育局网站通知。

认定机构按照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选择的证书领取方式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应将取得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放入本人档案。

五、其它事项

1. 各认定机构要结合认定场所管理部门管理要求,错时错峰合理安排时间,安全有效推进认定工作。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应遵守认定机构现场管理要求,有序进场,保持卫生安静,邮寄的证明材料等要进行消毒处理。

2. 申请人咨询认定政策问题,请拨打相关认定机构电话(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3.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在区市县、先导区进行教育资格认定时,申请人还应关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认定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认定公告,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附件:

1.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2.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3.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信息登记表.xls

4.档案袋封皮.xls

附件下载链接:

大连市教育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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