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搬运,用物体强行阻挡电梯关门,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记者3月15日从常州市新北法院获悉,该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因阻挡电梯关门而引发的坠梯致人受害案件。
2019年11月25日,对于年近不惑的王女士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凌晨5点多,她推着早餐车准备出摊,因为需要搬运的货品比较多,要往返几趟,她担心电梯门关闭不方便,于是随手就将一个铁盒子放在了电梯门中间。然而电梯门在经过多次开启关闭的过程中,未感应到有物品阻挡,便强行下行,导致电梯虚开。而不巧的是,当天王女士所在的11楼楼道灯坏了,王女士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踏进了虚开的电梯,哪知电梯因故障已经开始下行,导致李女士一脚踩空摔落至电梯井,导致其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股骨上段、右髌骨、左胫腓骨下段、左尺骨等多处发生骨折和韧带损伤。
王女士被当即送往医院救治。伤筋动骨一百天,王女士经过几次手术和漫长的休养后,于2022年7月26日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电梯维护单位辩称,王女士发生电梯坠落并非是电梯门故障导致,而是其为了不让电梯正常运行,自己用异物挡住电梯门,使用电梯不当所导致。被告对案涉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不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履行了相应的维保义务。
由于当时案涉电梯楼层没有监控,为公平起见,该案的承办法官专程前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进行调查,经向该单位工作人员了解,案涉电梯在事发后,相关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察,事发当天并未发现电梯存有故障。同时,承办法官还详细询问了电梯门开启和关闭的感应系统的相关技术问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电梯维护公司虽对案涉电梯进行了正常安全维护,但忽略了电梯楼道内照明灯无法正常工作这一安全隐患,同时也未对电梯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巡查和警示,故应对王女士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楼道内灯无法正常工作未及时进行维修,亦应对王女士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而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电梯的使用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认定由王女士自身承担45%的责任,电梯维保公司承担35%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王女士最终获赔人民币40万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平时乘坐电梯需要等人或者搬运东西时,避免使用自己的身体或物品阻挡电梯门关闭,应通知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制动措施,让电梯安全停留,以免发生电梯所害甚至影响生命安全的事件。(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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