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从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发现了由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这一类信息中,大量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被公布,多数违法行为发生在地铁或公交等公共场所。此事在网上发布后引发讨论,被网友称为公示“色狼”。
↑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公开的处罚结果
杭州公布多名猥亵案被处罚人姓名
红星新闻记者在政务网站搜索发现,截至发稿,今年杭州市公安局共公开21条行政处罚结果,其中16条涉及在地铁站范围内猥亵或侵犯他人隐私情况,包括以手触碰他人身体、以下体顶撞贴蹭他人、手淫、向他人身体撒尿等猥亵案,以及在楼梯或扶梯上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部位的侵犯隐私案。
其中,猥亵案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结果中还写道,“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严重情节”;侵犯隐私案涉及该法律第四十二(六)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16条处罚结果中,被拘留时间最长的被处罚人为3天内2次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被抓,发现6个月内有前科后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拘留20日。
其中,猥亵案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罚结果中还写道,“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严重情节”;侵犯隐私案涉及该法律第四十二(六)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16条处罚结果中,被拘留时间最长的被处罚人为3天内2次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被抓,发现6个月内有前科后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拘留20日。
4月1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地铁打狼”相关情况并不属于专项行动,是日常开展的工作内容。据《钱江晚报》报道,2021年4月到5月,杭州市地铁公安破获11起侵犯他人隐私和猥亵他人案件,拘留6人;2022年4月到7月,杭州地铁公安破获侵犯他人隐私、猥亵他人案件9起,抓获违法嫌疑人9名,其中行政拘留3人、罚款4人。杭州市地铁公安也曾表示,监控覆盖率已经达到95%以上,会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坚决“打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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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类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中,被处罚人一栏均为完整姓名。对于姓名处理方式的相关考虑,截至发稿前暂未得到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新闻晨报》在微博上发布了“如何看待杭州公开色狼行政处罚结果”的投票,近千人选择“好!建议推广”,100人选择“同名的可能受到影响”,76人认为“公布名字侵犯隐私吧”。
律师:公开姓名可起到警示作用
且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公开被处罚人姓名,是否可能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本次事件中,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是为了以儆效尤,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而公示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因此,政府网站公开的处理结果只是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姓名,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这样的做法将处理他人隐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网站上仅公布被处罚人名字,既未侵犯其隐私权,也能够保障一般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付建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他解释:“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进行公开,但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情况除外。”
“本事件中,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可以安抚人心,警示类似行径人员,预防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让社会公众准确辨识‘色狼’,进而杜绝‘色狼’再次走进人群猥亵、骚扰他人。所以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公开,且并不会对‘色狼’的个人隐私构成侵权。”赵良善说。
红星新闻实习生 唐梦婕 实习记者 陈馨懿 记者 杨雨奇
编辑 郭宇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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