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张玲
针对泽达易盛案、紫晶存储案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4月21日傍晚,“证监会发布”官微公告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详细回答了如何追责,投资者保护安排,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等问题,上交所当日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中信建投证券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同时明确赔付对象确定原则,公示了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原则等。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在监管机构强力震慑,立体惩处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中,运用了先行赔付及时化解证券市场纠纷,完善多元化投资者追偿机制,有利于做好投资者保护和提高救济效率,也将有力震慑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证监会:坚持“零容忍”
立体惩处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4月21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
据介绍,对于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对于紫晶存储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先行赔付可以高效、快捷地解决紫晶存储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程序直接获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将依法支持适格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追究违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故意参与造假,情节恶劣,证监会坚决严惩,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发现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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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全文:
1.泽达易盛案、紫晶存储案系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社会影响广泛。作为监管机构,如何推动对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立体化追责?
答: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推动对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惩处,形成强力震慑。具体而言:
一是对于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坚决严惩,全方位追责。如在上述两案的行政责任方面,我会依法向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分别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部分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我会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责相关工作。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是依法支持适格投资者及时有效地追究违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资本市场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举措。我会将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三是对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规主体实施精准打击。如果相关中介机构故意参与造假,情节恶劣,坚决严惩,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主要涉嫌执业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我会将按照过责相当的法治理念,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案件情况、执法效率、赔偿投资者损失意愿和能力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让中介机构为其未勤勉尽责的执业行为付出代价。
四是关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等,是保障证券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发现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2.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包括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这些制度各有优势,对于个案中采用何种方式,需综合考虑不同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投资者获赔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赔付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目标都是有效保护投资者、惩戒和震慑违法行为人。
对于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对于紫晶存储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正在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先行赔付可以高效、快捷地解决紫晶存储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程序直接获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提出向证监会提交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了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当事人承诺制度)。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基本流程、适用范围、监督制约机制等。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承诺金兼具惩戒和赔偿功能,承诺金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以及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等诸多因素。承诺金数额通常高于罚没款数额,且可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程序中,既可以实现对申请人的精准打击,也可以有效便捷地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当事人承诺制度可以一并解决案件相关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问题,有效提高执法效能,达到行政追责与民事追责相统一的效果。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我会提交当事人承诺申请,我会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等规定,依法依规决定是否受理。
4.对于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所涉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下一步将如何处理?
答:前期,我会贯彻“零容忍”要求,对泽达易盛和紫晶存储所涉中介机构开展“一案双查”。在泽达易盛案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涉嫌在相关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近日已被我会立案。在紫晶存储案中,我会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启动了相关调查工作,后续将根据其在相关执业行为中的勤勉尽责情况,结合其主动先行赔付以及申请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情形,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将关注相关中介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在上述案件中的执业行为,如果发现有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自觉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珍视行业声誉。
上交所:当日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4月21日,上交所发布消息,2023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ST紫晶、*ST泽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已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上交所当日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向两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ST紫晶、*ST泽达均实施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极大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与行业生态。证监会对公司及“关键少数”予以严惩,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并统筹推进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上交所贯彻“零容忍”要求,依规尽速对两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坚决将其从科创板市场清退,并同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控股股东、董事长等“首恶”作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董监高的顶格处理。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设立之初,即明确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对于*ST紫晶、*ST泽达这类欺诈发行上市公司,一经查实即予以严惩,彰显了监管机构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决心,也切实维护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初心。上交所将持之以恒守好科创板“入口”质量关,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对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依法坚决终止上市,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上交所关注到,*ST紫晶保荐机构拟牵头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对前期因*ST紫晶重大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付。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收到*ST泽达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后续待条件满足时将依法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两类机制都是保护投资者、震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上交所将立足自身职责,为上述投资者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管服务,全力保障相关工作推进,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上交所将切实担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依规加快推进*ST紫晶、*ST泽达的退市流程。在作出退市决定后,两公司股票将进入15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随后即予以摘牌。根据上市规则,两公司股票因欺诈发行退市后不得申请重新上市。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两公司股票行将摘牌的退市进程和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投资损失
4月21日晚间,中信建投证券也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议案。
公告显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如紫晶存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会议同意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人民币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会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办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设立、赔付以及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相关具体事宜。会议要求公司深刻反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持续抓好内控建设与执行,不断提高执业质量;要求公司依规做好内部问责,强化全员风险合规意识,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同时,会议还要求公司做好向紫晶存储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的追偿工作。
公告还显示,中信建投与其他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中信建投将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运作,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独立保管基金财产。
在确定赔付对象的原则方面,投资者交易紫晶存储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
一是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且在揭露日以后因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紫晶存储股票,扣除各类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紫晶存储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紫晶存储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紫晶存储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其中,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紫晶存储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之日,即2020年1月31日为第一个实施日;紫晶存储在指定媒体刊登《2019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20年4月23日为第二个实施日。
公告特别说明,2020年4月23日,紫晶存储在指定媒体刊登《2019年年度报告》,2021年4月30日,紫晶存储在指定媒体刊登《2020年年度报告》,这些日期是紫晶存储上市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虚假陈述实施日。由于这些虚假陈述事项具有牵连性、连续性,故以最早的2020年4月23日作为上市后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紫晶存储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即2022年2月12日。
在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上,一是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二是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投资差额损失须扣减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具体金额将根据专业机构计算结果最终确定。
赔付金额的计算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紫晶存储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卖出的紫晶存储股票数量,扣减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未卖出的紫晶存储股票数量,扣减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同时,公告还说明,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适格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已经除权的股票,成交数量复权计算。基准价格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编辑:乔伊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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