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阜新,一男子接到家中老人生病的消息后,连夜驱车赶往家里。不料,路上碰见一帮由大爷大妈组成的暴走团横穿机动车道。其中一名女子直接将男子拦下,阻止其继续前行。着急回家的男子大声喊道:“麻烦让一让,家里老人突发急病,我赶着回去!”然而,拦路女子不为所动,说道:“急什么,让我们走完你再开!”而队伍中的大爷大妈看到男子居然想和他们抢车道,在经过男子汽车时还冲男子比手指!最后,既气愤又无奈的男子选择了绕道行驶。
那么,暴走团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1、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该男子不是急着回家看望生病的老人,也是有权在机动车道上正常顺利通行的。而暴走团成员放着人行道不走,非要走机动车道,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再加上,当时是深夜,机动车道上没有路灯,暴走团横穿马路不仅影响自身安全,还给他人带来了不便,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可以对暴走团进行道路交通处罚。
2、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了,非法拦截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法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该男子在机动车道上正常通行,而暴走团女子非法拦截不让其开车过去,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已经涉嫌治安违法。该男子可以报警处理此事,录制视频或者用行车记录仪当证据提交警方。如果因此导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对方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3、暴走团组织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暴走团属于群众性活动,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选择安全的时间和路线,对团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等等,总之,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暴走团成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暴走团在深夜、没有路灯的马路上,横穿机动车道,明显活动的组织者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此造成了他人损害的,那么,暴走团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大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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