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_ 游客报团旅游溺亡_法院判旅行社无责_旅行社_义务_旅游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曾对一起游客行程中不慎溺水死亡,家属状告旅行社巨额赔偿的案件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刷新了整个旅游行业对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

案由

据原告称,杨某某等四名客人报名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团游”,原告四人在第四天的行程中,于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沙美岛游玩时,杨某某和同行人在海滩较深水域上拍照。

判决

据了解,此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做出旅行社无责的主要依据如下:

1. 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

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通过合同条款及旅行社旅游安全手册等方式均对海岛旅游的风险作了提示,领队和导游也在行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死者家属声称的因手扶水管导致滑倒溺亡,缺乏事实依据。

2. 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旅行社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同死者一并落水的还有其一名同行人,两人均被急救人员救助,同行人救助后恢复健康,证实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3. 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

死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旅游活动时已经超过60岁,在沙美岛上进行游玩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视周围状况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后再下水游玩,死者与同伴并非在沙滩上拍照,而是进入水域进行拍照,其本身选择的拍照地点及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溺水存在自身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至今,通过司法实践,逐步对旅行社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了更精准的认知,就旅行社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义务究竟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消费者是否在行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旅行社都逃不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旅行社承保责任险可以走保险理赔是否成为了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这些问题,本案给出了观点鲜明的判决。

评析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旅游行业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知几乎是不明确的,很多时候明明旅行社已经反复提示过了安全注意事项,但偏偏游客不听劝告,事发后又出现取证困难,再加上旅行社均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往各地的法院都倾向于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转而再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很多时候都过了头,旅行社经常很难免责。

旅行社在行程中对消费者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如消费者仍然不听劝阻,罔顾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旅行社依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鼓励旅行社积极推进安全保障措施,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人身安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来源 | 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 | Sophie

排版 | 奥斯卡

审核 |雷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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