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听 | 不要误读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就不捕”
评论员 李长需
民营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了?看到这样的新闻,不免让人怀疑:这是在给民营企业家发放“免死金牌”吗?
看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才发现这只是其中的一条。即在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时,提出了“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这“不捕、不诉、不判”的表达质疑的,不在少数,认为这是海南在给企业家“法外特权”,违背了法律前面人人平等的原则;甚至还有人说,企业家需要的不是超国民待遇,而是稳定的法治环境,这个表态本身就是违背法治精神,反倒会吓跑企业家的。
这些解读显然忽略了“不捕、不诉、不判”的前提,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个政策并非海南省的首创,而是司法系统(主要是检察系统)早在2019年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轻罪问题提出的,后来还推广到所有轻罪领域。海南此番在民营企业家受到颇多议论的背景下推出来,显然是被误读了。
应该看到,推出针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司法政策,初衷并不是放任企业家犯罪,给企业家以司法特权,而是有着极为现实的考量。就是想通过这项政策,减少因办案对企业产生的不必要伤害,“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民营企业的一种保护,也是对相关部门的一种约束,更是营造法治环境的一次升级。
“能不捕的就不捕”的司法政策,不是想怎样就怎样的,它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程序。也就是说,它只适用于经营类犯罪,如果企业家涉嫌犯罪,就不能用这个政策了,那是该捕就捕,该判就判了。并且,使用这个政策,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涉事企业要积极接受“合规整改”。如果不做出合规承诺,并落实合规整改,同样也享受不了这个待遇。
责任编辑: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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