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专题 _ 上海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_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_家事_遗产_管理人

本期遗产管理人专题目录

1、刘玲:检视与探索:我国遗产管理人指定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 遗产管理人人才库微信公众号 | 2022年12月15日

2、李浩 、李思锦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及程序设计——以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为视角 | 遗产管理人人才库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1月04日

3、烟台黄渤海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 | 烟台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信公众号 | 2023年01月11日

4、上海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 2022年11月14日

5、湖北仙桃法院 | 辖区首例!民政部门被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 | 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 | 2022年12月24日

原文标题:《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什么?这起案件告诉你!

作者:曹赟娴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11月14日

出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买房后,原房主还没办理过户就去世了,也没有继承人,余下手续怎么办?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 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因限购问题,吴先生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等他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手续。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均相继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就这样成了 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 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展开全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吴先生夫妇因购买案涉房屋并发生诉讼,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同时,依据方先生生前户籍所在地,其被送去抢救的医院地址等,均可推定他生前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地区,现吴先生夫妇申请,指定该地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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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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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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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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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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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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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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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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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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