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产生赔付纠纷,
日前,
樊城区法院对该案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进行了明确。
2021年12月,张某为自己的轻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1年。后张某日常驾驶该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从事运输服务。
2022年3月,张某在营运过程中驾驶该车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和摩托车乘坐人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
李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逆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王某分别向樊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庭审现场,张某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围绕后者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产生了矛盾。
张某认为,
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
肇事车辆的性质属于非营运车辆,投保时购买的是非营运商业险,张某从事营运业务,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了车辆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属于商业险的免赔范围,自己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对此, 樊城法院查明,张某在为其车辆购买保险时,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而保险条款中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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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采取了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且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将该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某将车辆用于营运,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也没有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对商业险免赔的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樊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王某共计8.4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赔偿。
办案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广大车主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车辆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投保险种,如确需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质,一定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切莫为了节省保费而将自己和他人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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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襄阳晚报
审核:张历寒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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