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制定修改意见的历程_印度_尼赫鲁_印度教

这一点在制宪会议的审议中相当明显,该会议于1946年12月开幕,一直工作到1949年底。

新宪法于1950年1月26日颁布,这是国民大会决议20周年,该大会第一次指定一个独立的共和国作为自由运动的目标。

与尼赫鲁经常重复要求的制宪会议应该是一个基于成人选举权的主权机构相反,印度制宪会议仍然是韦维尔勋爵已经成立的统一机构,它是基于在英属印度盛行的非常有限的特权。

这个大会甚至没有考虑到通过制定自己的宪法开辟了新的领域:它花了三年时间修改了现有的宪法,即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即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案。

这将是这个大会的命运从一开始就不明显:它增长在大会由于外部环境,当然,也由于政府实际上是在这个框架内工作宪法留给印度的英国。

与巴基斯坦的冲突极大地促成了制宪会议的保守和中间派态度。

更民主的想法——比如选举州长而不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州长——很快就被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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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国会在1937年接受任命时深感不满的紧急权力,在通过《印度独立法案》时被英国省略了,现在被重新称为“总统规则”,一种强大的中央控制工具。

每当一个政党控制一个与中间的权力政党不相同的国家时,其政府就有通过这一工具被推翻的危险。

当然,总统规则的建立必须在六个月内举行选举,但如果选举结果不使控制中央政府的政党满意,选举结果可以重复进行。

这些紧急权力的恢复无疑是应有的对人们对“巴尔干计划”和分治的反应。

只要国会继续执政,无论是在中心还是在各州,就没有必要利用这一非凡的宪法手段。然而,当这种情况在1967年之后发生了变化时,它被过度使用了。

后来被庄严载入《宪法》的自由运动的唯一遗产是基本权利的目录。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没有提到基本权利,因为根据英国的传统,这些权利的保护属于正当的法律程序。

1928年尼赫鲁报告的宪法草案确实包含了一份基本权利的目录,因为世俗的民族主义者认为,这种权利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而给予政治特权只会加强宗派主义。

在1931年的卡拉奇决议中,大会扩大了这一基本权利的目录,以包括该党的社会和经济方案的许多项目。因此,工作权或生活工资权被列入基本权利。

如果可以的话,印度的政府将会很艰难已在法庭上被起诉,以保证每个印度公民都享有这种权利。

因此,制宪会议将基本权利的目录分为可诉权利清单和不可诉权利清单(“国家政策的指示性原则”)。

但是,即使是可审判的基本权利也被紧急条款仔细规定和对冲,制宪会议的一名共产党党员抱怨说,宪法的这一部分看起来好像是由一名警察起草的。

他的这一声明相差不远,因为内政部长帕特尔——所有警察的最高首领——是这部宪法的主要设计师。

法律部长安贝德卡博士虽然不是国会议员,但已经得到了这个职位,他没有那种能使他成为首席起草员和发言人的政治权力——这一点他自己也感到遗憾。

尼赫鲁只是在有争议的情况时,偶尔会被卷入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在这种时候,他非常需要如何调和保守派的实践和激进的抱负。

因此,他作了一次精彩的讲话,以减轻左派对保证在国家获得私人财产时得到适当补偿的段落的失望。

这一段将阻止努力建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措施,以及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

国会的右翼坚持这一点,尼赫鲁向印度议会保证,印度议会不会容忍法院采取任何行动,从而转移了左翼的注意力。

事实上,大多数的土地改革法案都是后来出台的作为宪法修正案提出的,因为它们与保证适当赔偿的段落不相容。在这方面,尼赫鲁的预测是正确的。

尼赫鲁非常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印度教法律的改革,特别是关于印度教妇女权利的改革,他在这项工作中为安贝德卡博士找到了一个能干的支持者。

由于害怕引起印度教社会的反对,英国人已经满足于编纂而不是实质上修改印度教法。印度政府现在对穆斯林法律继续保持同样的谨慎态度:它不希望被指控篡改了少数人的法律。

因此,人们专门努力使印度教法律现代化。批评者指出,这与世俗国家的理念不相容,因为世俗国家应该有一部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他们的信仰如何。

但是,一个世俗政府支持改革后的印度教法律的不协调,仍然比什么都不做、屈服于反对任何改革的保守的印度教意见更可取。

未经改革的印度法律反映了父权农业社会的结构。一个男人可以娶好几个妻子。这通常是在没有儿子出生的时候才会这样做的。

另一方面,妻子无权要求离婚。女儿们得到了嫁妆,但被排除在任何继承权之外。

因此,妇女总是依赖男子,没有自己的权利。帕特尔支持保守派反对印度教法律改革,安贝德卡博士最终非常沮丧,他辞职了。

尼赫鲁本人并没有放弃并完成这项改革——尽管他不能通过一项改革法典来完成,他被迫提出零零碎碎的立法,分别处理离婚、财产权和继承权等。

他后来说,他认为这是他在印度政治上最大的成就。帕特尔于1950年12月去世,当时尼赫鲁的改革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尼赫鲁随后加入了这个圈子,以消除保守派对他的政策提出的挑战。

普罗索塔坦达斯·坦登是帕特尔的保守派追随者,当时是国会主席。

尼赫鲁独自击败了他,竞选国会总统。因此,他打破了1937年确立的传统,根据惯例,该任命取消了国大党议员担任党内职务的资格,以将部长和组织的职责分开。

实际上,这现在是一个时代错误,尽管直到尼赫鲁发现有必要驱逐坦顿,以取代保守派的反对派。

除了印度教法律的改革,尼赫鲁认为经济规划是他主要的兴趣领域之一。

他曾担任1938年国会规划委员会的主席,但该委员会的工作一直是这样的被战争打断了。

另一方面,战争使得英印政府——早期坚持自由放任的态度——以复仇的干预主义者,因为它必须协调战争生产、采购和配给粮食等。

在战争的最后几年里,一群印度实业家,其中包括甘地的朋友G.D.Birla和J.R.D. Tata,起草了一份战后15年的计划。

它被称为“孟买计划”,强调公共部门对基础设施和重工业的投资,可能默认国家应该为密集的、低回报的投资买单,而私营部门可以专注于更立即有利可图的投资。

在独立的印度出现的“混合经济”在这个计划中清楚地预示着。不管他们想要与否,印度政府的规划者都将帮助孟买的规划者实现他们的目标。

1950年,尼赫鲁成立了国家规划委员会,由总理担任当然主席。

他的前两个五年计划的主要规划者是马哈拉诺比斯教授,他的起草工作非常遵循苏联的早期计划。公共部门对钢铁工业和重型机床的投资是一个高度优先事项,特别是第二个计划。

计划很快耗尽英格兰银行的英镑余额积累由于印度被迫储蓄战争当英国带走了印度的生产信贷和1956年印度不得不转向西方国家发展援助为了资助雄心勃勃的计划。

尼赫鲁认为,这种大规模的工业投资可以取得巨大突破:他认为印度接近著名的“自我持续增长”。但这并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

旧的农业系统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季风的变化,但并没有充分支持现代工业上层建筑。农村群众的贫困意味着购买力,影响了对工业产品的需求。

自从尼赫鲁在1930年的竞选中为农民事业工作以来,土地改革一直是他的首要任务,但或多或少保持在《英属印第安租赁法》规定的水平。

这些法案确保了那些直接从地主(扎明达尔)手中获得土地的农民的权利,但却使分佃户和其他类别的农村穷人没有受到保护。

随着唯一有效的土地改革,废除扎明达里,这些上层地主已经相当扩大的权利被废除,他们加入了以前的佃户,这些佃户现在成为一种完全自由剥削农村穷人的农民地主。

当然,立法对土地所有权实行了上限,并禁止转租土地。但是,在没有适当的权利记录的情况下,很难证明违法行为,这类立法仍然是令人眼目的事情。

此外,受益早期英国立法和国会支持废除扎明达里的大量农民,在政治上很强大,不仅构成了国会的社会基础,也构成了所有试图在农村立足的其他政党的社会基础。

到目前为止,对拥有一小块土地的贫穷农民或无地劳工的政治动员几乎没有尝试过,也从未成功。

对农村的依赖和奴役的网络是如此复杂和紧密,以至于很难解开,穷人通常在各个方面都太弱,无法进行许多抵抗。

像维诺巴·巴维和他的布胡丹(土地赠与)运动这样的善意改革者并没有对乡村地区产生太大的影响。

虽然社区发展被寄予厚望,但它已经成为另一个政府部门,其官员通常会变成小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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